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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车迷驾车必备知识(1)---保险公司忽悠工具(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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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迷驾车必备知识(1)---保险公司忽悠工具(交强险)

      很多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理培时,除保险公司职员的亲属外,在交强险的计算方法和理培方式被保险公司忽悠,为了你的切身利益,认真学习一下,如果有益请点下红心。
   

关于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和保险理赔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公安局、各旗县公安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但时至今日,在交通事故处理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各地仍普遍存在不执行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仍沿用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调解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使保险公司因难以准确核定损害赔偿金额,被保险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为此,各地应认真领会并严格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准确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分担,准确计算和支付保险赔款。
附件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节录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

附件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附件4: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附件5:交强险两个赔偿限额各自负责赔偿费用项目划分表
附件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案例1
附件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案例2


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节录)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附件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4: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

                     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5:

交强险两个赔偿限额负责赔偿费用项目划分表

赔偿限额名称

项下负责赔偿的费用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注:划分依据来源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附件6: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案例1



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07年10月5日,甲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0000元),未投保不计免赔险。2008年1月25日15时30分,甲某驾驶蒙A12345号微型客车行驶至呼和浩特市公务员小区附近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直行的乙某驾驶的蒙A28769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乙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甲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乙某受损项目:医疗费1500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误工费500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500元,摩托车车辆损失费用1500元,伤残赔偿金50000元,共计80000元。假设保险公司在进行赔款理算时对各项费用都不进行剔除(列明的15000元的医疗费是医保审核后的标准)。

错误的调解和保险赔偿计算:
1、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由甲某赔偿乙某费用

=(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伤残补偿费)×70%

=(15000+6000+5000+1000+1500+1500+50000)×70%


=80000元×70%

=56000

2、保险赔偿计算
(1)在交强险项下,甲某投保公司的赔款计算:
该案出险时间为2008年1月25日,交强险项下有责任情况下的赔偿限额执行标准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①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的费用有: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伙食补助费,按照调解书明确的责任比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金额
=(15000元+6000元+1000元)×70%
=22000元×70%
=15400元>8000元,以8000元为限赔偿
②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的费用有: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费,按照调解书明确的责任比例,故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金额
=(5000元+1500元+50000元)×70%
=56500元×70%
=39550
③按照调解书明确的责任比例,财产损失限额项下负责赔偿金额=1500×70%=1050元
因此,甲某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款额
=8000元+39550元+1050元
=48600
(2)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甲某车辆投保公司的赔款计算:

不足部分的保险赔款额

=(费用总额×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交强险已赔偿额)×(1-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绝对免赔率)

=(80000元×70%-48600元)×(1-15%)

=7400元×85%

=6290

(3)综上,甲某车辆投保公司的赔款额合计
=48600元+6290元
=54890

正确的调解和保险赔偿计算:
1、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按照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在交强险项下甲某赔偿乙某部分的调解:
①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的费用有:医疗费、二次手续费、伙食补助费,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金额
=15000元+6000+1000元
=22000元>8000元,甲方赔偿乙方8000元

②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的费用有: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费,因死亡伤残费用金额合计
=5000元+1500元+50000元
=56500元>50000元
故,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的赔偿金额=50000元
③财产损失赔偿金额=1500元
因此,甲某在交强险限额项下应赔偿乙某
=8000元+50000元+1500元
=59500
(2)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的调解:
超过部分=80000-59500元=20500元,按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划分:
甲某负责赔偿金额=20500×70%=14350
乙某自担赔偿金额=20500×30%=6150
(3)综上,甲某赔偿乙某
=59500元+14350元
=73850
2、保险赔偿计算:
(1)在交强险项下甲某车辆投保公司保险赔款计算: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的费用有:医疗费、二次手续费、伙食补助费,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金额
=15000元+6000+1000元
=22000元>8000元,以8000元为限进行赔偿
②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的费用有: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费,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金额
=5000元+1500元+50000元
=56500元>50000元,以50000元为限进行赔偿
③财产损失赔偿金额=1500元
因此,甲某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项下的赔款额
=8000元+50000元+1500元
=59500
(2)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甲某车辆投保公司的赔款额计算:

不足部分的保险赔款额

=(乙某损失总额-交强险已赔偿额)×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1-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绝对免赔率)

=(80000元-59500元)×70%×(1-15%)

=20500元×70%×85%

=12197.5

(3)综上,甲某车辆投保公司的赔款额合计
=59500元+12197.5元
=71697.5


附件7: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案例2


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08年1月15日,丙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万元),未投保不计免赔险。2008年2月10日16时,甲某驾驶蒙A45321号微型客车行驶至呼和浩特市润宇家居城附近时,将一行人丁某撞伤,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丙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80%费用),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在该起事故中,抢救丁某花费抢救费2万元,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5万元。假设保险公司在进行赔款理算时对各项费用都不进行剔除(列明的2万元抢救费是医保审核后的标准)。


错误的调解和保险赔偿计算:
1、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由丙某赔偿丁某费用   

=(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80%

=(2万元+25万元)×80%

=21.6万元

2、保险赔偿计算
(1)在交强险项下,丙某车辆投保公司的赔款计算:
该案出险时间为2008年2月10日,交强险项下有责任情况下的赔偿限额执行标准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①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的费用有:抢救费,按照调解书明确的责任比例,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金额
=2万元×80%
=1.6万元>1万元,以1万元为限赔偿
②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的费用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处理交通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等,按照调解书明确的责任比例,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金额
=25万×80%
=20万元>11万元,以11万元为限赔偿
因此,丙某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款额
=1万元+11万元
=12万元
(2)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丙某车辆投保公司的赔款计算:

不足部分的保险赔款额

=(费用总额×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交强险已赔偿额)×(1-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绝对免赔率)

=(27万元×80%-12万元)×(1-15%)

=9.6万元×85%

=8.16万元

(3)综上,丙某车辆投保公司的赔款额合计
=12万元+8.16万元
=20.16万元

正确的调解和保险赔偿计算:
1、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按照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在交强险项下丙某赔偿丁某部分的调解:
①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的费用有:抢救费,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金额
=2万元>1万元,丙方赔偿丁方1万元

②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的费用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处理交通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等,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金额
=25万元>11万元,丙方赔偿丁方11万元

因此,丙某在交强险限额项下应赔偿丁某
=1万元+11万元
=12万元
(2)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的调解:
超过部分=27万元-12万元=15万元,按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划分:
丙某负责赔偿金额=15万元×80%=12万元
丁某自担赔偿金额=15万元×20%=3万元
(3)综上,丙某赔偿丁某
=12万元+12万元
=24万元
2、保险赔偿计算:
(1)在交强险项下丙某车辆投保公司保险赔款计算:
①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的费用有:抢救费,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金额
=2万元>1万元,以1万元为限进行赔偿
②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的费用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处理交通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等,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金额
=25万元>11万元,以11万元为限进行赔偿
因此,丙某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项下的赔款额
=1万元+11万元
=12万元
(2)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丙某车辆投保公司的赔款额计算:

不足部分的保险赔款额

=(丁某损失总额-交强险已赔偿额)×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1-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绝对免赔率)

=(27万元-12万元)×80%×(1-15%)

=15万元×80%×85%

=10.2万元
由于未投保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绝对免赔率)
=10万元×(1-15%)
=8.5万元
故,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以8.5万元为限进行赔偿。
(3)综上,丙某车辆投保公司的赔款额合计
=12万元+8.5万元
=2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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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啊 看的我眼睛都全是圈圈了。不管怎么样先谢谢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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